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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审评中心权威解答IVD产品技术审评相关问题

来源:CMDE   发布时间: 2025-10-24 08:08:53   浏览:205次  字号: [大] [中] [小] [收藏]
主题:体外诊断试剂适用机型名称文字性变更咨询内容:临床检验仪器若在注册审评过程中要求产品名称变更,导致已上市的试剂适用仪器名称也需更改,试剂说明书是否可以参照《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

主题:体外诊断试剂适用机型名称文字性变更

咨询内容:临床检验仪器若在注册审评过程中要求产品名称变更,导致已上市的试剂适用仪器名称也需更改,试剂说明书是否可以参照《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中列明,必须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由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后,导致说明书中载明的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进行适用机型名称的自行变更?

回复:适用机型名称的变更不属于117号公告所规定的内容。说明书属于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证附件,其载明内容的变化,需进行变更注册。


主题:GCP问题咨询

咨询内容:关于2022年第28号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第五十八条: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主要研究者应当确保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中。 上述法规中提到的“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针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以适用预期用途的人群的剩余样本为研究对象,收集样本对应的受试者的相关信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例如: HIV患者的剩余样本,或是收集有心力衰竭症状患者的剩余样本等。

回复: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针对的是从目标人群中入组的受试者,而不仅仅是针对临床样本。临床试验中入组标准、排除标准、产品的临床意义、检测结果解读等都是针对受试者而言的。如相关患者符合临床试验入组标准,其既往留存的剩余样本亦满足检测需要,则可以纳入临床试验。


主题:《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解读

咨询内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到评价指标根据产品属于定量、定性或半定量有所差别: (1)定性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诊断准确性(灵敏度、特异度、预测值、似然比、ROC曲线下面积等)或检测一致性(阳性/阴性符合率、总符合率、Kappa值等)。 (2)半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各等级符合率、阴/阳性符合率及Kappa值等。 (3)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评价指标通常包括回归分析的回归系数、截距、相关系数和决定系数等。 对于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一般都只分析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对定量产品的统计学分析,例如散点图,BA分析,一致性评价等;在什么情况下或针对什么类型的定量产品也需要完成定性检测试剂的符合率的分析?

回复:如果定量检测试剂有区别正常和异常的参考范围或者有用于辅助诊断的阳性判断值,则建议针对正常、异常判定,或者阳性、阴性判定的性能进行定性分析。


主题: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变更

咨询内容: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现根据市场的需求,需要增加包装规格,如原有包装规格包括20人份/盒、50人份/盒,现在保持包装形式不变,增加包装规格:3人份/盒、5人份/盒、10人份/盒,按照要求,需要提交产品的相关注册证书以及包装规格变化说明表、说明书变化比对表外,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回复:增加包装规格,需明确变更原因、提交与变更相关的风险分析报告、不同包装规格的差异性说明。分析评价不同包装规格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如产生影响则需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主题:抗原自测产品样本类型以及自测产品的临床方案设计

咨询内容:(1)目前呼吸道感染的病原体是否都合适采用鼻拭子进行采样,比如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鼻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人偏肺病毒、冠状病毒等? (2)以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原体如果临床试验数据符合统计学要求,符合临床方案设计要求,符合相关产品审评技术指导原则,是否可以按照自测产品进行申报? (3)以上提到的呼吸道病原体自测产品,除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有批准的自测产品,其他尚无自测产品获得批准。在进行临床方案设计时,参比试剂选择为同类的专业版检测试剂(目前多为口咽拭子,少数甲型流感和乙型流感检测为鼻拭子)与考核试剂进行临床比对试验,然后再进行考核试剂的同源样本的口咽拭子与鼻拭子的比对检测,这样的临床方案设计是否可行?

回复:(1)鼻拭子样本类型是否适用,需申请人在设计开发和验证确认过程中予以充分研究,如相关性能指标满足要求则可以适用。根据目前的经验,针对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鼻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通过适当的产品设计,鼻拭子样本类型可以适用于上述病原体检测。 (2)是否适合自测除了产品本身的检测性能需满足临床需求以外还需要考虑自测结果由非专业的消费者进行解读等可能产生的风险。目前认为新冠、甲乙流抗原检测由消费者自行检测用于各年龄段人群,在风险控制措施良好的前提下,临床获益较为明确;副流感、腺病毒、鼻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抗原自测用于儿童临床获益较为明确;肺炎支原体、肺炎衣原体不建议消费者自测。 (3)针对上述能够用于消费者自测的呼吸道病原体抗原检测试剂,临床试验可以与适用于专业人员使用的已上市同类抗原检测试剂对比,阳性和阴性样本例数分别满足统计学要求,注意应纳入一定数量弱阳性样本;无需再进行同源样本对比试验。此外对于自测产品还需开展非专业人员检测与专业人员检测的一致性研究,以及可用性评价。


主题:生物学评价对是实验室资质的要求

咨询内容:一个原材料的生产厂家,目前打算做原料的医疗器械主文档登记,请问,生物学评价这一块对实验室的资质有什么硬性要求吗,必须CMA还是CNAS还是两者兼具。同时,申请这个主文档登记时,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涵盖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这个范围吗,谢谢。

回复:根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1号)要求,医疗器械终产品需进行生物学评价,提交生物学评价资料。对于生物学评价中需开展生物学试验的应在具有生物学试验资质(CMA)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对于医疗器械原材料的生物学评价资料无明确要求,可参考医疗器械产品要求。原材料的主文档所有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要求载明医疗器械生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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